作者: 佚名 2022年10月12日
2022年5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備案需要注意哪些新規實施要點?
?。?)產品標簽方面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公告》(第77號)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號)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按照《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進行標簽標識。
?。?)產品補錄方面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5號)、《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的公告》(2021年第49號)要求,注冊人、備案人應當通過新注冊備案平臺,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產品分類編碼、產品執行的標準和產品標簽樣稿、填報國產普通化妝品的產品配方、上傳特殊化妝品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
?。?)含禁用成分產品變更方面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原特殊用途化妝品過渡期管理等有關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號)要求,《關于更新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的公告》發布前,已經取得注冊或完成備案的產品,可在2022年5月1日前提出配方變更申請,保留原注冊或備案編號?;瘖y品注冊人、備案人逾期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相關產品不得繼續上市銷售。
?。?)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方面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的公告》(2021年第50號)的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2022年5月1日起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標簽內容的標注位置及引導語要求是什么?
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及《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標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號)要求,標簽各項內容及引導語要求說明如下:
一、系統(用戶權限)相關
問:質量安全負責人任職條件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問:質量安全負責人簡歷提供哪些內容?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質量安全負責人的簡歷應當包括與其要求相關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以及其他內容。質量安全負責人相關專業知識和質量安全管理經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問:質量安全負責人能否在不同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兼任?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生產經營常見問題解答(一)》,為保障化妝品質量安全,確保質量安全負責人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放行職責,按照“一證一人”的原則,申請兩個以上(含兩個)的化妝品生產許可,不得由同一個自然人擔任上述企業的質量安全負責人;不同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不得由同一個自然人擔任質量安全負責人?;瘖y品注冊人、備案人與受托生產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執行同一質量管理體系,受托生產企業接受該注冊人、備案人的委托生產化妝品時,該注冊人、備案人與受托生產企業可以聘用同一個自然人擔任質量安全負責人。
問: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是否需要以“生產企業”名義另外開通賬戶權限?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規定,具有境內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內責任人對應多個境外注冊人、備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關資料,取得相應的用戶權限。已有用戶可以根據情況補充提供相關資料,增加用戶權限。
我國境內僅從事受托生產的化妝品企業應當以“生產企業”名義開通賬戶權限,以便關聯確認委托生產關系。
問:化妝品用戶信息相關資料是否需要逐頁加蓋公章?
答:《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簽章齊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業及其他組織不使用公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字。除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公證機關等出具的資料原件外,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均應由境內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逐頁加蓋公章。
問: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臨時用戶權限失效,如何解決?
答: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做好新舊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管理平臺銜接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藥監綜妝函〔2021〕264號)要求,已開通新平臺臨時用戶權限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應當于2022年1月1日前補充提交質量管理體系概述、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等資料。逾期未補充提交相關資料的,其臨時用戶權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動失效,無法登錄“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模塊,需使用“企業信息資料管理模塊”補充相關資料,經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并開通完整權限后,方可辦理相關業務。
2022年1月15日起,臨時用戶權限的賬號,可使用“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模塊查看2021年12月31日前已提交的業務進展。
問:為什么已備案產品顯示“異?!??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5號)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過原注冊備案平臺和新注冊備案平臺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統一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備案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新注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妝品的年度報告。目前,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報的產品(2021年1月1日前備案的產品)在普通化妝品信息公示平臺已公示:“異常!備案人未按法規要求進行年度報告?!北O管部門將對相關產品陸續出具限期改正意見。
問:產品在公示平臺查詢顯示“異常!備案人未按法規要求進行年度報告”,企業應如何進行處理?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及《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5號)的要求,備案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新注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妝品的年度報告。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年報的產品,備案公示信息將有“異常!備案人未按法規要求進行年度報告”的標識。目前,廣州市未提交年報的產品已通過責令改正退回,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年度報告工作有關事宜的通告》的要求,備案人應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提交產品年度報告,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置。
問:境內責任人開通用戶權限時提交的授權書有哪些要求?
答:境內責任人開通用戶權限提交的授權書應當是境內責任人授權書原件及其公證書原件。
境內責任人授權書應當至少明確體現以下內容和信息:注冊人、備案人和境內責任人名稱,授權和被授權關系,授權范圍,授權期限。
問:境內責任人的授權書可以使用原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嗎?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問題解答(一)》,原進口特殊化妝品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不能繼續使用。原進口普通化妝品的境內責任人授權書,可以繼續使用(僅辦理普通化妝品進口備案)。因原境內責任人授權書此前已提交受理部門無法再次提供原件的,境內責任人在開通境內責任人用戶時應當通過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上傳授權書原件掃描件,提交紙質文件時可提交授權書復印件。
問:申請用戶權限時,境外生產企業的生產規范證明資料有哪些要求?
答:境外生產企業應當提交生產企業符合質量管理體系或者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資質證書、文件等證明資料,證明資料應當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認證機構或者具有所在國(地區)認證認可資質的第三方出具或者認可,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和實際生產地址信息。
無法提供證明資料原件的,應當提供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由我國使(領)館確認的復印件。
境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明資料有有效期限的,應當及時更新證明資料,最長不得超過有效期限截止后90日;無有效期限的,應當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
問: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名稱發生變化的,如何更新用戶信息?
答: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名稱發生變化的需要更新用戶信息的,應當在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進行用戶信息的一般審核更新,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完成相關信息和資料的更新。
一般審核更新時,應當提交一般審核更新信息表。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供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出具的主體未發生變化的相關證明文件原件,無法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供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者由我國使(領)館確認的復印件。
問:生產企業增加生產場地的,如何在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辦理?
答:生產企業增加生產場地的,應當在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進行生產場地更新,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完成相關信息和資料的更新。
進行生產場地更新時,應當提交生產場地更新信息表。其中,境外生產企業增加生產場地的,應當按要求提供境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明相關資料。
二、產品備案相關
問:如何規范填報化妝品備案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提交產品名稱命名依據,產品名稱命名依據中應當指明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并分別說明其具體含義”。
問:僅供出口的化妝品,如何進行備案?
答:由生產企業向平臺提交以下資料:一是產品名稱;二是擬出口國家(地區);三是產品標簽圖片,包括產品銷售包裝正面立體圖、產品包裝平面圖和產品說明書(如有)。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如何變更產品中文名稱?
答:已經備案的進口普通化妝品,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改變產品名稱。依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目前按照國家藥監局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的統一設置,產品名稱變更事項需在產品備案資料整理完成后方能提出申請。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的備案管理部門改變,應該如何再次備案?
答: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地址變化導致備案管理部門改變的,備案人應當重新進行備案。普通產品注銷后再次備案時,應當提交情況說明。對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銷的,再次申請備案時可使用原備案資料的復印件。依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
問:已獲行政許可的進口普通化妝品如何進行備案?
答:2018年11月10日前已獲行政許可的產品,許可有效期結束后仍需繼續進口的,或者有效期結束前原行政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5個工作日前,或變更產品上市之前,按照要求辦理備案,備案完成后原紙質版憑證自動失效。境內責任人與原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為不同的企業法人時,還應當同時提交原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原行政許可申報資料中的產品檢驗報告、安全性評估資料以及相關證明性文件等可作為備案資料提交,相關資料原件已隨原行政許可申請提交無法獲取的,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境內責任人的公章,同時提交相關情況說明。依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一)》。
問:舊系統產品如何進行注銷操作?
答:由于舊系統產品只會遷移到新系統備案人(原委托方)賬號下,因此產品注銷應由備案人(原委托方)進行操作。
(1)備案人(原委托方)如有新系統賬號可申請主動注銷;
(2)備案人(原委托方)如無新系統賬號可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區市場監管局)申請注銷。
問:境外委托境內生產的化妝品應如何備案,僅供出口的應如何備案?
答: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化妝品注冊、備案,協助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實施產品召回。境外委托境內生產普通化妝品的,境外備案人應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境內責任人在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注冊境內責任人角色并通過后方可辦理境外委托境內產品的備案工作。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僅供出口的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應當在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備案,由生產企業提交以下資料:
(1)產品名稱;
(2)擬出口國家(地區);
(3)產品標簽圖片,包括產品銷售包裝正面立、產品包裝平面圖和產品說明書(如有)。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的施用部位為頸部,作用部位分類編碼應該如何選擇?
答:施用部位為“頸部”的進口普通化妝品的作用部位分類編碼建議選擇為“03軀干部位”。依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第六條及附表2。
問:產品備案時,銷售包裝可以同時上傳多款嗎?上傳幾個附件?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要求,存在多種銷售包裝的,應當提交所有的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種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其他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可不重復上傳:
1.僅凈含量規格不同的;
2.僅在已上傳銷售包裝上附加標注銷售渠道、促銷、節日???、贈品等信息的;
3.僅銷售包裝顏色存在差異的;
4.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以套盒、禮盒等形式組合銷售,組合過程不接觸產品內容物,除增加組合包裝產品名稱外,其他標注的內容未超出每個產品標簽內容的;
5.通過文字描述能夠清楚反映與已上傳銷售包裝差異,并已備注說明的。
所有銷售包裝的平面圖/立體圖應分別整理成一個附件,并分別上傳至銷售包裝平面圖/銷售包裝立體圖處。
問:分段生產的產品,標簽上如何標注生產企業?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要求,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進行標注:
(一)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標注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信息載明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分別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二)化妝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與生產企業相同時,可使用“注冊人/生產企業” 或者“備案人/生產企業”作為引導語,進行簡化標注;
(三)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應當標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的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注冊人、備案人同時委托多個生產企業完成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時標注各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并通過代碼或者其他方式指明產品的具體生產企業;
(四)生產企業為境內的,還應當在企業名稱和地址之后標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問:試用裝、體驗裝還需要備案嗎?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要求,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其標簽適用本辦法。
試用裝、體驗裝也需要備案。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的內包裝上必須有中文名稱嗎?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77號),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具有包裝盒的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問:備案申請表中分類編碼如何填寫?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二)規定: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分類規則與分類目錄的規定,確定產品類別以及相應的產品分類編碼,涉及特殊化妝品功效宣稱的,應當按照特殊化妝品申報。
另外,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與分類目錄》第十條規定:包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必須配合使用或者包裝容器不可拆分的獨立配方的化妝品,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
問:分類編碼中哪些作用部位容易混淆?
答:(1)“頭部”與“頭發”。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與分類目錄的規定》附表2作用部位分類目錄的說明,頭發-染發、燙發產品僅能對應此作用部位,防曬產品不能對應此作用部位;頭部-不包含面部。因此,如果一款洗發露標簽中宣稱“滋養頭皮和毛發”,那么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的作用部位應當選擇04頭部。
(2)“面部”、“軀干部位”與“全身皮膚”。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與分類目錄的規定》附表2作用部位分類目錄的說明,面部-不包含口唇、眼部;軀干部位-不包含頭面部、手、足;全身皮膚-不包含口唇、眼部。因此,如果產品標簽中使用方法“涂抹于臉部及頸部”,那么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中的作用部位應當選擇“03軀干部位/05面部”,而非“09全身皮膚”。
問:分類編碼中使用人群“嬰幼兒”和“兒童”有什么區別?
答: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附錄3使用人群分類目錄的規定:“嬰幼兒”是0-3周歲,含3周歲,涉及這類人群的產品功效宣稱僅限于清潔、保濕、護發、防曬、舒緩、爽身,“兒童”是3-12周歲,含12周歲,涉及這類人群的產品功效宣稱僅限于清潔、卸妝、保濕、美容修飾、芳香、護發、防曬、修護、舒緩、爽身。因此,如果一款兒童化妝品宣稱具有“修護”功效,那么使用人群只能選擇“02兒童”。
問:分類編碼中哪些產品劑型容易混淆?
答:(1)“凝膠”和“貼、膜、含基材”。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附錄4產品劑型分類目錄的規定:“凝膠”指啫喱、膠等,“貼、膜、含基材”指貼、膜、含配合化妝品使用的基材的。因此,如果一款睡眠面膜呈凝膠狀態,且生產工藝中沒有成膜的步驟,那么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中產品劑型應當選擇“03凝膠”,而不是“10貼、膜、含基材”。
?。?)“噴霧劑”和“氣霧劑”。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附錄4產品劑型分類目錄的規定:“噴霧劑”不含推進劑,“氣霧劑”含推進劑”。因此,如果一款噴霧產品配方中含有丙烷、丁烷、異丙烷等推進劑,那么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中產品劑型應當選擇“09氣霧劑”。
問:化妝品名稱中的通用名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詞匯,有何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化妝品產品名稱中的通用名,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通用名命名時可以在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示例如下:(1)xxx蝴蝶形舒緩眼膜;(2)xxx經典保濕面膜(水晶狀);(3)xxx草莓香型滋養洗面奶;(4)xxx風采唇釉口紅(玫瑰色)。
問:化妝品生產企業若住所地址和實際生產地址不一致,標簽應如何標注生產企業地址?
答: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若注冊地址和實際生產地址不一致,應當標注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實際生產地址。
問:普通化妝品備案時中文標簽上應當標注哪些內容?
答: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ㄒ唬┊a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
?。ǘ┳匀?、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ㄈ┗瘖y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ㄋ模┊a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ㄎ澹┤煞?;
?。﹥艉?;
?。ㄆ撸┦褂闷谙?、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ò耍┓?、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時,對已上市銷售證明有何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進口產品應當提供由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機構出具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境內注冊人、備案人委托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和產品配方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的除外。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應當至少載明注冊人、備案人或者生產企業的名稱、產品名稱、出具文件的機構名稱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機構簽章確認。
1.組合包裝產品同時存在進口部分和國產部分的,僅提交進口部分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
2.專為中國市場設計銷售包裝的,應當提交該產品在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生產國(地區)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同時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與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者生產國(地區)產品一致的說明資料。
問: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生產過程涉及分段生產的,在標簽上應如何標識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應當標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的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注冊人、備案人同時委托多個生產企業完成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時標注各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并通過代碼或者其他方式指明產品的具體生產企業。
問:普通化妝品備案時產品的命名依據應如何填寫?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產品名稱命名依據中應當指明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并分別說明其具體含義。進口產品應當對外文名稱和中文名稱分別進行說明,并說明中文名稱與外文名稱的對應關系(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無外文名稱的除外)。
問:已備案化妝品的銷售包裝發生變化的,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的銷售包裝發生變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條原則,在新銷售包裝產品上市前,重新上傳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或者對擬變更部分予以備注說明。
問:化妝品標簽上產品的使用期限應如何標注?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產品使用期限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并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ㄒ唬┥a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應當使用漢字或者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份、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
?。ǘ┥a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使用期限時,除可以選擇上述方式標注外,還可以采用標注生產批號和開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產品時,每個獨立包裝應當分別標注使用期限,銷售包裝可視面上的使用期限應當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標注;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
問:如何理解《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中第六十三條: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標注標簽的生產工序,應當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生產工序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內完成。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2021年11月8日發布的化妝品生產經營常見問題解答(一),該條款中“化妝品標注標簽的生產工序”,是指在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的包裝材料上標注標簽的生產工序,禁止化妝品在完成產品標簽標注前出廠,導致產品無法追溯。值得注意的是,進口化妝品在其原包裝標注標簽的生產工序已經完成并可追溯的前提下,加貼中文標簽的行為可以不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生產工序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內完成。
問:《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中對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內包裝)標注有何要求?
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七條,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第十七條,具有包裝盒的小規格包裝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備案的化妝品,都必須在內包裝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此前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應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問:《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的標簽還會存在于市面上嗎?
答:會的。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77號),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問:購買兒童化妝品時,關于兒童化妝品的標簽需要關注什么呢?
答:根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
標識“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詞語或者利用商標、圖案、諧音、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包裝形式等暗示產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產品按照兒童化妝品管理。
根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即“小金盾”。
根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兒童化妝品標簽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
問:有了“小金盾”,是否代表這款兒童化妝品經過了國家審批和質量認證呢?
答:不是?!靶〗鸲堋笔莾和瘖y品區別于成人化妝品、消毒產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產品的區別性標志,非兒童化妝品不得標注這個標志?;瘖y品包裝上標注“小金盾”,僅說明這個產品屬于兒童化妝品,并不代表該產品已經獲得監管部門審批或者質量安全得到認證。
三、產品配方相關
問: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上線后是否只能通過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信息?
答: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上線后,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仍可以通過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填報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也可以填寫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生成的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問:如何填報化妝品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上線通知》,普通化妝品備案人可選擇以下方式填報原料安全相關信息:(1)通過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內的原料信息維護模塊填報原料安全相關信息;(2)原料生產商或其授權企業已在國家藥監局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的,普通化妝品備案人可填寫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安全信息文件?;瘖y品備案原料信息填報要求:
問:如何在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答:境內用戶直接通過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https://zwfw.nmpa.gov.cn)的“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模塊進行登陸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進行填報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境外用戶需在“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http://ciip.nifdc.org.cn)開通賬號后登陸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填報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問: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答:原料安全相關信息應當包括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產工藝簡述、必要的質量控制要求、國際權威機構評估結論、風險物質限制要求等,
問:如何定義原料生產商?原料經銷商是否可通過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答:原料生產商是指對原料安全承擔責任的企業,可以是原料的實際生產企業、與原料實際生產企業隸屬同一集團公司的關聯企業或者原料委托生產行為中的委托企業。原料經銷商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原料生產商定義。
原料經銷商若同時為原料生產商,則可自行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若非原料生產商,則可作為被授權企業,在提交化妝品原料生產商出具的授權書后,開通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報送權限。
問:著色劑在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應如何填報?標簽應如何標注?
答:使用著色劑的,應當在系統“產品配方”原料名稱欄標明《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載明的CI號,產品標簽上標注CI號,無CI號的除外。既能做著色劑,又能以其他目的使用的成分,如二氧化鈦、云母、氧化鋅等,其用作其他使用目的時,系統“產品配方”原料名稱及標簽標注應為標準中文名稱。
問:哪些原料屬于《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有質量規格要求的原料?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5號)》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冊人備案人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填報產品配方原料的來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中有質量規格要求的原料,還應當提交原料的質量規格證明或者安全相關信息。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有質量規格要求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聚丙烯酰胺類、三鏈烷胺,三鏈烷醇胺及它們的鹽類、二氯甲烷、脂肪酸雙鏈烷酰胺及脂肪酸雙鏈烷醇酰胺、單鏈烷胺,單鏈烷醇胺及它們的鹽類等,以上原料的具體規格要求可參考《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表3“化妝品限用組分”中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問:對比《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15版),《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版)中哪些原料更新了中文名稱?
答:《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15版)中存在同一原料有多個中文名稱的情況,《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版)將同一原料的名稱進行了規范統一,具體清單見下表。自2021年5月1日起,備案人進行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使用《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版)規范后的原料名稱。
問:《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2021版)中的哪些原料新納入禁用物質管理?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更新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的公告》(2021年第74號),《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版)中17個原料于2021年5月28日起新納入禁用組分管理:甲醛、硼酸、硼砂、2-氯對苯二胺、2-氯對苯二胺硫酸鹽、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葉提取物、萬壽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乙酸乙烯酯等。
以上17種原料在2021年第74號公告前,部分屬于限用組分、部分屬于準用組分、部分屬于已使用原料,各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公告要求,不得再生產、進口產品配方中使用了上述禁用原料的化妝品。
問:填報原料報送碼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目前發現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提示部分化妝品備案填報的原料報送碼與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數據不一致的情況。備案人應與原料生產商(供應商)核實:
?。?)原料報送碼是否對應目標原料;
?。?)化妝品配方中具體原料,如復配原料的組成、配比是否與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填報的信息一致。
問:原料報送碼是否可以報送多個?
答:按照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2022年3月14日《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升級公告》,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支持一個原料填報多個原料報送碼。
問:產品配方申報時系統有多個備注欄如何填寫?
答:每個原料后備注欄是對單個原料情形的備注,如:使用變性乙醇的,應當說明變性劑的名稱及用量;使用類別原料的,應當說明具體的原料名稱;直接來源于植物的,應當說明原植物的具體使用部位等。
整個配方表下方備注欄是對于產品的整體情況備注,如產品是否含有推進劑。
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應勾選相應選項,并在對應說明欄中注明主要載體材料的材質組成,同時上傳其來源、制備工藝、質量控制指標等資料。
問:來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有哪些?
答:一般可包括礦油、礦脂、石蠟、微晶蠟、地蠟、純地蠟、液體石蠟、C13-16 異鏈烷烴、C13-14 異鏈烷烴、C10-11 異鏈烷烴、C10-12 烷/環烷、C10-12 異鏈烷烴、C10-13 異鏈烷烴、C11-12 異鏈烷烴、C11-13 異鏈烷烴、C12-14 異鏈烷烴、C12-15 異鏈烷烴、C12-20 異鏈烷烴、C13-14 烷、C13-15 烷、C15-19 烷、C15-23烷、C18-21 烷、C7-8 異鏈烷烴、C8-9 異鏈烷烴、C9-11 異鏈烷烴、C9-12 烷、C9-13 異鏈烷烴等。
使用來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單一組分除外)的,應當在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的產品配方表備注欄中標明相關原料的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
問:含量0.1%以下原料在備案系統配方填報時是否應按照降序排列?
答:是的。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產品配方應當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質量百分比計,全部原料應當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因此,含量0.1%以下的原料也應按照要求降序排列。
另外,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在標簽上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需要補充檢測二惡烷指標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結構原料的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檢測二惡烷。同一產品的注冊或備案檢驗項目,一般應當由同一檢驗檢測機構獨立完成并出具檢驗報告。
依據:《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第十條及附1。
化妝品注冊備案檢驗機構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化妝品→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檢測機構中查詢。
問:配方中含有納米原料,配方表中應當如何標注?
答:應按照《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在納米原料名稱后標注“(納米級)”。
問:產品配方含水楊酸,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劑,在產品標簽上需要標注哪些相關內容?
答:經查詢,水楊酸是《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中化妝品限用組分(表3)第8號組分。綜合(表3)中要求,(1)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為“含水楊酸;三歲以下兒童勿用(僅當產品有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并與皮膚長期接觸時)”;(2)作為防腐劑使用時,具體要求見防腐劑表4 的規定;如果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劑,該原料及其功能還必須標注在產品標簽上。標簽上標注的原料功能應與配方中該原料的使用目的相對應。
問: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產品,應當如何填報?
答:應勾選配方表下“是否膜質載體材料”選項,并按照《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備注說明主要載體材料的材質組成,同時提供其來源、制備工藝、質量控制指標等資料。
備案申請表中,產品劑型分類編碼應包含“10 貼、膜、含基材”。
問:產品配方含有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的推進劑的,應當如何進行推進劑的填報?
答:應按照《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在配方表下方作推進劑相關信息的單獨填報,推進劑含量合計應為100%。
備案申請表中,產品劑型分類編碼應包含“09 氣霧劑”。
問:化妝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保護原料的成分,是否應當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
答:《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
化妝品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極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雖然在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時以該原料復配的形式進行產品配方填報,但不屬于化妝品的成分,可以不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當然企業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也可以在產品標簽進行標注。
問:化妝品備案過程中,原料報送碼與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兩者是否均需提交?
答:兩者選其一。為了促進我國化妝品行業的原料安全管理水平,國家藥監局組織建立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報送平臺,化妝品原料生產商或其授權企業可以登錄該平臺報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生成原料報送碼。其中,境內用戶直接通過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https://zwfw.nmpa.gov.cn)的“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模塊進行登錄;境外用戶需在“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http://ciip.nifdc.org.cn)開通賬號后登錄?;瘖y品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可僅填報原料生產商提供的原料報送碼,由平臺進行關聯,無需重復填報詳細的原料安全信息。
若尚無原料報送碼,化妝品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可根據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在化妝品注冊備案平臺填寫并上傳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問:原料安全相關信息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1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填報應參照《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附14 原料安全相關信息。2.若原料屬于《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表3-表7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原料安全相關信息應說明限制指標的情況。3由備案人/境內責任人自行上傳原料安全相關信息文件時,應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逐頁加蓋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公章。
問:化妝品標簽應如何標注成分信息?
答: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妝品成分是指生產過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極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可以不標注;雖然在生產工藝中添加,但不與其他成分發生化學反應,在最終產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輔助劑也可以不標注。
問:歷史產品配方中原料標準中文名稱或INCI名稱與《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不一致應如何補錄?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已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不得隨意改變產品配方。若因《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版本不同,導致原料名稱變化,需在補錄時進行修正,并于備注欄說明。
國家藥監局于2021年5月26日發布了《關于更新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的公告》(2021年 第74號),對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進行了更新。該公告發布之前已經完成備案但配方中使用了新增的禁用原料的產品,可以于2022年5月1日前提出配方變更申請。通過替換或刪除相應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備案編號,并按照新產品注冊備案資料要求提交相應的檢驗報告、安全評估等相關安全性資料。逾期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的,相關產品不得繼續上市銷售。
四、產品執行標準相關
問:產品執行的標準如何填報?
答:《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產品執行的標準包括全成分、生產工藝簡述、感官指標、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其質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貯存條件、使用期限等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問:產品標簽上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如何標注?
答: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與備案號一致,可以在備案系統中預置,用于產品標簽。
問: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產品的感官指標應如何描述?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四):感官指標。應當分別描述產品內容物的顏色、性狀、氣味等指標。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產品應當分別描述貼、膜類材料以及浸液的顏色、性狀等。
問:微生物和理化指標的質量控制措施中采用的檢驗方法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不一致的,應如何填寫?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五):3. 采用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所用方法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不一致的,應當填寫檢驗方法名稱,說明該方法是否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開展過驗證,完整的檢驗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留檔備查
問:產品執行的標準中采用非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應注意哪些系統填報要點?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要求,采用非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的實施方案,對質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說明,以確保產品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系統填報可參考《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附16的表3及其備注。
問:生產工藝簡述中是否可以免除罐裝步驟?
答:不可以。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要求,生產工藝簡述應當簡要描述實際生產過程的主要步驟,包括投料、混合、灌裝等。如有凍干等工藝的也應按照實際生產工藝進行描述。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四)產品執行的標準中“微生物指標和理化指標”應該如何填寫?
答:(1)應當如實提交對產品實際控制的項目指標,項目指標在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要求的基礎上,應不低于原產國(地區)的質量控制要求。
(2)應當根據產品實際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標提交相應的質量控制措施。
(3)采用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應當注明檢驗頻次,所用方法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完全一致的,應當填寫《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的檢驗方法名稱;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不一致的, 應當填寫檢驗方法名稱,說明該方法是否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開展過驗證,完整的檢驗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留檔備查。
(4)采用非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的實施方案,對質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說明,以確保產品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依據: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五)。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是否可以免于提交毒理學試驗報告?
答:普通化妝品的生產企業已取得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且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該產品的毒理學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產品宣稱嬰幼兒和兒童使用的;(2)產品使用尚在安全監測中化妝品新原料的;(3)根據量化分級評分結果,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
有多個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生產企業均已取得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學試驗報告。
依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二)。
五、檢驗報告相關
問:進口普通化妝品需要補充檢測二惡烷指標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結構原料的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檢測二惡烷。同一產品的注冊或備案檢驗項目,一般應當由同一檢驗檢測機構獨立完成并出具檢驗報告。
問:檢驗報告中的產品名稱、送檢人與產品注冊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一):2.產品檢驗報告中載明的產品信息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相關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導致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企業名稱等不影響檢驗結果的信息與注冊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說明,并提交檢驗報告變更申請表和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補充檢驗報告或者更正函。
問:普通化妝品備案時,不同包裝類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個產品名稱的樣品,應該如何檢驗?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附1《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項目要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檢驗:
?。ㄒ唬┪⑸镯椖?,若一個樣品包裝內各部分為獨立包裝,應當分別檢驗;若一個樣品包裝內各部分為非獨立包裝,應混合取樣檢驗。若產品為不同類別的彩妝組合,應分別檢驗。
?。ǘ├砘椖繎敯锤鞑糠址謩e檢驗;若無法分別取樣,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關檢驗項目的,可以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檢驗;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關檢驗項目的,可由企業提供包裝前的半成品進行檢驗,取樣方式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ㄈ┒纠韺W試驗、人體安全性與功效評價檢驗可按照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檢驗;當存在各部分單獨使用的可能性時,應當分別檢驗。
問:普通化妝品中添加化學防曬劑的,應進行哪些檢驗?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附1《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項目要求》:配方中含有化學防曬劑的非防曬類產品,需檢測所含化學防曬劑?;瘜W防曬劑含量≥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還應進行皮膚光毒性試驗和皮膚變態反應試驗。非防曬類化妝品中化學防曬劑含量之和≥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需要檢測SPF值。
六、化妝品功效宣稱相關
問: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需要填報哪些內容?
答: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十九條規定: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列出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ㄒ唬┊a品基本信息;
?。ǘ┕πQ評價項目及評價機構;
?。ㄈ┰u價方法與結果簡述;
?。ㄋ模┕πQ評價結論,應當闡明產品的功效宣稱與評價方法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
問:能夠通過感官直接識別或僅通過物理方式發生效果的化妝品如何在備案系統上操作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答: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四條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申請注冊或進行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產品需要在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中的“功效宣稱”模塊進行產品功效宣稱填報,根據產品的分類編碼,在“產品功效宣稱”項目填報功效名稱,并在“是否免予”一欄勾選“是”,“備注”欄將自動顯示“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說明,然后提交功效宣稱。
問:功效宣稱摘要填報錯誤是否可以撤回修改?
答:功效宣稱摘要資料提交后無法撤回,備案人可以再次編寫功效宣稱摘要資料重新提交,公示系統將公示最新提交的功效宣稱摘要內容。備案人所有提交的功效宣稱摘要資料將留存系統備查。
問:功效宣稱評價是否一定需要第三方開展?功效宣稱評價機構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要求,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評價機構,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項目要求,開展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承擔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機構應建立良好的實驗室規范,完成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和出具報告,并對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具有祛斑美白、防曬和防脫發功效的化妝品,應當由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并出具報告。
問:宣稱物理去角質、物理去黑頭的產品如何填報產品功效宣稱?
答: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要求,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如物理方式去角質和物理方式去黑頭等,且在標簽上明確標識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稱,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產品分類編碼選擇了“去角質”“祛痘”后,需在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產品標簽】板塊選擇“是[本產品去角質作用是通過簡單物理方式發生效果,且應在標簽上明確標識僅具物理作用]”或“是[本產品“祛痘”僅限于去黑頭作用,通過簡單物理方式發生效果,且應在標簽上明確標識僅具物理作用]”,再在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功效宣稱】板塊“是否免予”處選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