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化妝品備案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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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當按照《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2、 申請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注冊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3、 應當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4、 必須依據《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的要求開展化妝品安全評估,提交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5、通過原注冊備案平臺和新注冊備案平臺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統一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備案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新注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普通化妝品的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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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前
1、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申請并取得注冊的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補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3、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通過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補充提供產品分類編碼。
4、 原注冊備案平臺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應當通過新注冊備案平臺,提交產品執行的標準和產品標簽樣稿、填報國產普通化妝品的產品配方、上傳特殊化妝品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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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
應當按照《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此前已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補充提供產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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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前
1、 2021年5月1日前申請并取得注冊的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補充提交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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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起
按照《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相關要求,提交簡化版產品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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