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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于發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號


作者: 佚名   來源: 不詳   2017年08月10日

總局關于發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號)

20160601

為進一步規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了《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現予以發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獲批準的防曬化妝品,需要調整防曬效果標識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變更申請。自2016121日起,申報行政許可的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應當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獲得批準文號的防曬化妝品,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630日止,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特此公告。

附件: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526

 

 

 

 

 

附件

 

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

 

一、防曬指數(SPF)標識

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小于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在2~50(包括2和50,下同)時,應當標識該實測SPF值;當產品的實測SPF值大于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

防曬化妝品未經防水性能測定,或產品防水性能測定結果顯示洗浴后SPF值減少超過50%的,不得宣稱防水效果。宣稱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曬化妝品,可同時標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標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標注洗浴前SPF值。

二、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標識

當防曬化妝品臨界波長(CW)大于等于370nm時,可標識廣譜防曬效果。

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的標識應當以PFA值的實際測定結果為依據,在產品標簽上標識UVA防護等級PA。當PFA值小于2時,不得標識UVA防護效果;當PFA值為2~3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4~7時,標識為PA++;當PFA值為8~15時,標識為PA+++;當PFA值大于等于16時,標識為PA++++。

三、防曬效果標識變更及相關指數的測定

變更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交變更申請表、產品設計包裝、防曬效果檢驗報告等資料。以原申報時提交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可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復印件;以新的防曬效果檢驗報告作為變更依據的,應當提交該檢驗報告的原件。

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防水性能、臨界波長、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等,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必要時可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SO)發布的相關檢驗方法。


原文地址: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54562.html




本文關鍵字:總局,關于,發布,布防,防曬,化妝,化妝品,效果,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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