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2020年02月28日
進口化妝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含港澳臺)完成的產品。
特殊用途化妝品:具體指育發類、染發類、燙發類、脫毛類、美乳類、健美類、除臭類、祛斑類、防曬類的九類產品。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除上述特殊用途化妝品以外的產品。
溫馨提示:敬請認真閱讀以上“化妝品分類指南”,以便了解您真正需要的內容!
*****************************************************************************
國產特殊化妝品注冊
一、申報流程
(一)生產衛生條件審核
(二)產品檢測
(三)報批過程
二、主要檢測項目及第三方收費參考
表1-1 特殊用途化妝品檢測項目和第三方收費標準
表1-2 特殊用途化妝品檢測項目和第三方收費標準(續)
注:“O”表示需要進行檢測的項目;“*”涂染暫時性染發劑不進行該兩項試驗。
1.產品配方中沒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者(如物理脫毛類產品、純植物染發類產品等)需測微生物指標。
2.乙醇、異丙醇含量之和≥10%的產品需測甲醇,費用1000元。
3.凡紫外線吸收劑(二氧化鈦和氧化鋅除外)含量≥0.5%的產品,需加測紫外線吸收劑、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和皮膚光毒性試驗。
4.凡宣稱含有α-羥基酸或不宣稱含有α-羥基酸,但其總量≥3%的產品需測定α-羥基酸,同時測定pH值,測α-羥基酸1000元,測pH值100元。
5.稱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產品需要測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標,費用1000元。
6.宣稱去屑功能的產品需要測去屑劑指標,費用1000元。
7.即洗類產品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只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
8.染發類或可選用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9.防曬類化妝品的檢測時限不包括防水性能人體試驗和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FA值)人體試驗測定時間。
10.檢驗數量是針對每包裝凈重大于25克的產品而言,不滿25克者,需增加樣品數量。
表2-1防曬效果試驗檢測項目和第三方收費標準
表2-2防曬效果試驗檢測項目和第三方收費標準(續)
注注:防曬類化妝品必須測定防曬指數(SPF值),并在產品上標注SPF值。
1.防曬化妝品若宣傳防水效果,只可標識經防水性能測試后的SPF值;防水性能測試前后的SPF值相差若大于50%,則該產品不得標識具有防水功能。
2.根據產品宣稱的抗水程度或時間選擇不同測定方法。
3.可以根據所測PFA值在產品上標識PA等級:PFA值小于2,無UVA防護效果;PFA值2-3,PA+;PFA值4-7,PA++;PFA值8或8以上,PA+++。
4.PA等級或PFA值必須與SPF值同時標識。
5.若標識廣譜防曬或UVA防護效果,也必須與SPF值同時標識。
三、申報資料清單
(一)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三)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五)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或境外實驗室出具的防曬指數(SPF、PFA或PA值)檢驗報告;
(六)產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七)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八)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據的科學文獻資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許可的其他資料;
(十)產品技術要求的文字版和電子版。
*另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封樣并未啟封的樣品1件。
四、申報資料主要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
1、首次申請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提交申報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4份,復印件應清晰并與原件一致。
2、除檢驗報告、公證文書、官方證明文件及第三方證明文件外,申報資料原件應由申請人逐頁加蓋公章或騎縫章。
3、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使用明顯區分標志,按規定順序排列,并裝訂成冊。
4、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5、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網址、注冊商標、專利名稱、SPF、PFA或PA、UVA、UVB等必須使用外文的除外)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7、終止申報后再次申報的,還應說明終止申報及再次申報的理由;不予行政許可后再次申報的,應提交不予行政許可(變更/延續)決定書復印件,并說明再次申報的理由,同時還應提交不予行政許可原因是否涉及產品安全性的書面說明。
8、產品配方應提交文字版和電子版。
9、文字版和電子版的填寫內容應當一致。
10、生產和銷售證明文件、質量管理體系或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不同國家的生產企業同屬一個集團公司的證明、委托加工協議等證明文件可同時列明多個產品。這些產品如同時申報,一個產品使用原件,其他產品可使用復印件,并書面說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這些產品如不同時申報,一個產品使用原件,其他產品需使用經公證后的復印件,并書面說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
11、產品技術要求電子版應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填寫。
(二)申報資料的具體要求
1、逐項提交各項資料。
2、應按照申請表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申請表各項。
3、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應包括產品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要求的承諾。
4、因體積過小(如口紅、唇膏等)而無產品說明書或將說明內容印制在產品容器上的,應在申報資料中產品包裝部分提交相關說明。
5、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或境外實驗室出具的防曬指數(SPF、PFA或PA值)檢驗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 檢驗申請表;
2) 檢驗受理通知書;
3) 產品使用說明;
4) 衛生安全性檢驗報告(微生物、衛生化學、毒理學);
5) 如有以下資料應提交:
① 人體安全性檢驗報告(皮膚斑貼、人體試用試驗);
② 防曬指數SPF、PFA或PA值檢驗報告;
③ 其他新增項目檢測報告(如化妝品中石棉檢測報告等)。
申請變更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報告中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產品中文名稱的,相關許可檢驗機構應分別出具相應的補充檢驗報告并說明理由。
(2)使用境外實驗室出具的防曬指數(SPF、PFA或PA值)檢驗報告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 出具報告的實驗室已經過實驗室資格認證的,應提交資格認證證書;
2) 出具報告的實驗室未經過實驗室資格認證的,應提交實驗室嚴格遵循《良好臨床操作規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或《良好實驗室操作規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的證明;
3) 其他有助于說明實驗室資質的資料。
凡首次提交境外檢驗報告的,應提交上述資料的原件或經出具報告的實驗室所在國(地區)行業協會、中國使(領)館、公證處認可的復印件的確認件(含翻譯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后,再次申報時只需提交復印件。
境外實驗室檢驗報告應當提交原件,系列產品符合抽檢要求的,至少一個產品提交原件,其他產品可提交復印件,并說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名稱。
使用境外實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同時提交由相關實驗室出具的送檢樣品與檢驗報告相對應關系的證明文件。境外實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中已明確送檢樣品與檢驗報告相對應關系的(如境外實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中已注明產品名稱,且產品名稱與送檢樣品名稱一致),不須另行出具送檢樣品與檢驗報告相對應關系的證明文件。
6、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1)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審核申請表。
(2)化妝品生產衛生條件審核表。
(3)產品配方。
(4)生產工藝簡述和簡圖。
(5)生產設備清單。
(6)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同一生產企業申報2個或2個以上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每一產品分別出具產品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檢驗報告變更前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仍然有效。
7、申報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除按以上規定提交資料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1)申報產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產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 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書;
2) 境外生產企業委托境內企業生產的國產產品還應對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進行備案,提交行政許可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授權書。
(2)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申請人)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應提交實際生產企業與化妝品生產企業(申請人)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和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8、多個實際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產品可以同時申報,其中一個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按上述規定提交全部資料,此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1)涉及委托生產加工關系的,提交委托生產加工協議書。
(2)生產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提交生產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及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3)其他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4)其他實際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衛生化學)檢驗報告。
(5)其他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9、符合以下包裝類型的樣品應按下列規定申報:
(1)一個樣品包裝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獨立小包裝或能分隔的樣品(如眼影、粉餅、腮紅等),且以一個產品名稱申報,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和檢驗報告;非獨立包裝或不能分隔的樣品,應提交一份檢驗報告,各部分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
(2)樣品為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且以一個產品名稱申報,其物態、原料成分不同的,應分別提交產品配方、檢驗報告。
(3)兩劑或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應按一個產品申報。根據多劑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實際情況,提交混合檢驗報告或分別提交各自劑型的檢驗報告。
10、多色號系列防曬化妝品,當基礎配方相同,并申請抽樣進行防曬功能(SPF、PFA或PA)檢驗時,可作為一組產品同時申報。每個產品申報資料中均應附上系列產品的名單、基礎配方和著色劑一覽表以及抽檢產品名單。
五、審批機構承諾時限
(一)受理:國家行政受理服務中心自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技術審評:90日
(三)行政許可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送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作出藥品注冊審批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